水質中的固體物質也叫殘渣,殘渣分為總殘渣、可濾殘渣和不可濾殘渣三種。總殘渣是水或污水在一定溫度下蒸發,烘干后剩留在器皿中的物質,包括“不可濾殘渣”(即截留在濾器上的全部殘渣,也稱為懸浮物)和“可濾殘渣”(即通過濾器的全部殘渣,也稱為溶解性固體)。
水中懸浮物的理化特性,所用的濾器與孔徑大小,濾片面積和厚度,以及截留在濾器上物質的數量等均能影響不可濾殘渣與可濾殘渣的測定結果。鑒于這些因素復雜,且難以控制,因而可濾殘渣和不可濾殘渣的測定方法只是為了實用而規定的近似方法,只具有相對評價意義。在水質檢測分析方法中,殘渣分析使用的過濾裝置一般指配套孔徑為0.45μm的過濾器。
烘干溫度和時間,對結果有重要影響,由于有機物揮發,吸著水、結晶水的變化和氣體逸失等造成減重,也由于氧化而增重。通常有兩種烘干溫度供選擇。103~105℃烘干的殘渣,保留結晶水和部分吸著水。重碳酸鹽將轉為碳酸鹽,而有機物揮發逸失甚少。由于在105℃不易趕盡吸著水,故達到恒重較慢。而在180℃±2℃烘干時,殘渣的吸著水都除去,可能存留某些結晶水,有機物揮發逸失,但不能完全分解。重碳酸鹽均轉為碳酸鹽,部分碳酸鹽可能分解為氧化物及堿式鹽。某些氯化物和硝酸鹽可能損失。將混合均勻的水樣,在稱至恒重的蒸發皿中于蒸汽浴或水浴上蒸干,放在103~105℃烘箱內烘至恒重,增加的重量為總殘渣,也稱為103~105℃烘干的總殘渣。將過濾后水樣放在稱至恒重的蒸發皿內蒸干,然后在103~105℃烘至恒重,增加的重量為可濾殘渣。分析方法與103~105℃烘干的可濾殘渣相同,僅烘箱溫度控制在180℃±2℃。礦化度是水中所含無機礦物成分的總量。水樣經過濾去除漂浮物及沉降性固體物,放在稱至恒重的蒸發皿內蒸干,并用過氧化氫去除有機物,然后在105~110℃下烘干至恒重,將稱得重量減去蒸發皿重量即為礦化度。由于分析礦化度時需要用過氧化氫去除有機物,所以礦化度可以近似認為是去掉有機物含量的103~105℃烘干的可濾殘渣。對于無污染(不考慮有機污染)的水樣,測得的礦化度與該水樣在103~105℃時烘干的可濾殘渣量相同。全鹽量一般用于農田灌溉用水水質檢測,根據《水質 全鹽量的測定 重量法》(HJ/T 51-1999)定義,全鹽量是指可通過孔徑0.45μm的濾膜或濾器,并于105℃±2℃烘干至恒重的殘渣重量(如有機物過多,應采用過氧化氫處理)。從分析方法上來看,全鹽量和礦化度是一樣的。對于無污染的水樣(不考慮有機污染),全鹽量和礦化度均與該水樣在103~105℃時烘干的可濾殘渣量相同。溶解性總固體一般用于生活飲用水水質檢測,根據《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 感官性狀和物理指標》(GB/T 5750.4-2006)定義,水樣經過濾后,在一定溫度下烘干,所得的固體殘渣稱為溶解性總固體,包括不易揮發的可溶性鹽類、有機物及能通過濾器的不溶性微粒等。烘干溫度一般采用105℃±3℃。但105℃的烘干溫度不能徹底除去高礦化水樣中鹽類所含的結晶水。采用180℃±3℃的烘干溫度,可得到較為準確的結果。從分析方法可以看出,溶解性總固體(105℃烘干溫度)就是103~105℃烘干的可濾殘渣;溶解性總固體(180℃±3℃)就是180℃烘干的可濾殘渣。不可濾殘渣又稱懸浮物,是指不能通過孔徑為0.45μm濾膜的固體物。用0.45μm濾膜過濾水樣,經103~105℃烘干后得到不可濾殘渣含量。在水和廢水檢測中,懸浮物是一個常規指標,幾乎所有的廢水排放標準中都有懸浮物的限值。